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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张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已近3年。工作期间,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上个月张某看到公司两名职工被裁员后,每月都能领到500多元失业金,非常羡慕。于是在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的情况下,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公司经研究批准其辞职。但在张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公司告知他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带着疑问,他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原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项、第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和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由此可见,虽然张某所在单位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并为其缴费近3年,但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必须是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情形。而张某自己向单位就递交的辞职报告,是一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张某后悔不已,没想到自己把工作辞了,把自己失业保险待遇也给辞掉了。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想享受失业保险金,要先看自己是否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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