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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3-02-26 来源: 点击:
问:我们单位长期以来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而没缴纳生育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5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也要求为其补缴生育和失业保险费。那么企业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会导致哪些风险?
 
答:有些企业长期以来通过当地政府的规定,将缴纳失业和生育保险费限制在本地城镇户口范围,即只有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在社会待遇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即无论户籍来源,劳动者都要参加社会保险,而且五项社保统一缴费基数,“捆绑”缴费。在享受失业与生育保险待遇上,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失业保险属于强制性缴纳的险种,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哪些责任呢?
 
第一,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期间患病的话,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三,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此,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形下,若劳动者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补偿失业保险金。赔偿标准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患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医保报销目录和报销比例报销;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的标准补偿死亡职工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与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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