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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骗假”,公司解约被判无效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劳动午报》近日报道了一起员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出具假证明“骗取”休假引起的解约纠纷。
2010年5月31日,余先生向他所在的公司提交了盖有医院公章,并由该医院“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及建议为:患者夜间失眼,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应病休一个月。
经公司同意后,余先生休了一个月病假。但后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那所医院并无黄医师这个人,余先生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无效。公司遂以余先生提供虚假请假条,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余先生认为,其向公司请假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但公司执意执行解约决定。
几经交涉无效后,双方对簿公堂。经一裁二审,在法庭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余先生在当年向单位递交病假证明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法院认为,由于余先生提交假病假证明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不构成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此,法院撤销该公司的“解约决定”。
2010年5月31日,余先生向他所在的公司提交了盖有医院公章,并由该医院“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及建议为:患者夜间失眼,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应病休一个月。
经公司同意后,余先生休了一个月病假。但后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那所医院并无黄医师这个人,余先生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无效。公司遂以余先生提供虚假请假条,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余先生认为,其向公司请假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但公司执意执行解约决定。
几经交涉无效后,双方对簿公堂。经一裁二审,在法庭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余先生在当年向单位递交病假证明时处于轻躁狂状态,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法院认为,由于余先生提交假病假证明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不构成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此,法院撤销该公司的“解约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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