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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究竟怎么休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案例一:
人力资源总监孙立这段时间忙得不亦乐乎。公司刚从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面临着变更或重新订立,陈旧的规章制度也亟须重新梳理、修订。就在这种时候,职工小吴又给人力资源部出了一个难题:小吴提出要回老家探望父母,请假20天。人力资源部一再向其解释,根据国务院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只限定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已经不属于全局所有制企业的范围,职工探亲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然而小吴却反驳道:凭什么股份制企业就不给探亲假?公司不还是国有控股吗?
案例二:
近日,广州一家外企业 全国各地资源经费黄新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原来,该公司每年都会选派优秀人员到新加坡学习、工作,这种海外调捎一般都在2年以上。为了解决员工往返奔波问题,公司特地加入了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凡是未婚员工,每2年可以回国探亲一次,公司给予报销往返机票的待遇。凡是已婚员工,每年可以回国探亲一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国内,可以回国探亲两次,公司报销往返机票。
可是很快,问题就来了。该公司选派新加坡工作的刘磊一年内已经向公司提出三次回国探亲。前两次刘磊是到上海探望父母和到夏门参加表弟婚礼,第三次是广州陪伴妻子生产。刘磊返回新加坡后就把三次探亲的往返机票邮递给了黄新。这下可让黄新大吃一惊,虽然公司政策规定最多报销两次,但是据他所知,刘磊的妻子本来就在新加坡工作,怎么会又回到国内生产呢?这样的休假还是探亲假吗?如果任由这样下去,每个外派员工势必会将探亲假当成一种不用白不用的福利,这显然违背公司制定政策的初衷。
鲁律师点评:
随着劳动者对人本管理的要求愈加强烈,近年来,“探亲假”成为继“带薪年休假”之后又一热门的福利话题。这两个案例在实践中都很具有代表性。案例一涉及到的是企业改制后探亲假究竟怎么休的问题;案例二涉及的则是企业内部的“探亲假”制度如何设计,才能避免成本剧增的问题。
这必须从探亲假的性质说起。
目前实行的探亲假规定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从探亲假产生的历史背景看,当时劳动力流动存在户籍、粮食关系、人事关系等人为障碍,并且人员流动完全掌控在国家手中,因此很多企业职工都被移民到原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这样就会造成职工与父母、配偶长期不能团聚的局面。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国家出台了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据此,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一是单位的性质属于国有性质单位,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二是职工的身份属于国家工。如果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仍属于国有控股,则应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果民营股在50%以上,则不属于国有性质单位。因此,在案例一中的企业如仍是国有控投,则应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
关于职工的身份问题,严格来说,《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国家工与临时工、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所有员工统称为劳动者。不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未废止,因此在界定职工身份时,关键看该职工是否属于统招统分,或者是组织调动。如果是,则可认定为固定工;如果是社会招聘或者是农民工,则不属于固定工。
在第二个案例中,从上述探亲假的规定上看,首先,探亲假的适用范围仅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对于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以及“非固定工”,国家没有关于其休探亲假的强制规定。其次,除非职工满足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或公休日不能团聚两种情况,否则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因此,该公司的探亲规定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该“探亲假”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福利。
结合本案,这种福利的设计同样存在问题。其一,员工探亲假的天数没有明确,员工一次探亲的时间没有合理控制;其二,员工探望的亲属应当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一般为直系近亲属为宜;其三,公司应当事前要求员工登记备案相关直系近亲属的工作地和居住地,以区分哪些情况属于两地分居、不能团聚;其四,由于探亲假本身属于公司福利范畴,公司应当有权审批。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按照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探亲假并不影响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果此时企业再规定探亲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企业还是应当合理使用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平衡员工健康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人力资源总监孙立这段时间忙得不亦乐乎。公司刚从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企业,劳动合同面临着变更或重新订立,陈旧的规章制度也亟须重新梳理、修订。就在这种时候,职工小吴又给人力资源部出了一个难题:小吴提出要回老家探望父母,请假20天。人力资源部一再向其解释,根据国务院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的适用范围只限定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公司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已经不属于全局所有制企业的范围,职工探亲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然而小吴却反驳道:凭什么股份制企业就不给探亲假?公司不还是国有控股吗?
案例二:
近日,广州一家外企业 全国各地资源经费黄新遇到了一个棘手问题。原来,该公司每年都会选派优秀人员到新加坡学习、工作,这种海外调捎一般都在2年以上。为了解决员工往返奔波问题,公司特地加入了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凡是未婚员工,每2年可以回国探亲一次,公司给予报销往返机票的待遇。凡是已婚员工,每年可以回国探亲一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国内,可以回国探亲两次,公司报销往返机票。
可是很快,问题就来了。该公司选派新加坡工作的刘磊一年内已经向公司提出三次回国探亲。前两次刘磊是到上海探望父母和到夏门参加表弟婚礼,第三次是广州陪伴妻子生产。刘磊返回新加坡后就把三次探亲的往返机票邮递给了黄新。这下可让黄新大吃一惊,虽然公司政策规定最多报销两次,但是据他所知,刘磊的妻子本来就在新加坡工作,怎么会又回到国内生产呢?这样的休假还是探亲假吗?如果任由这样下去,每个外派员工势必会将探亲假当成一种不用白不用的福利,这显然违背公司制定政策的初衷。
鲁律师点评:
随着劳动者对人本管理的要求愈加强烈,近年来,“探亲假”成为继“带薪年休假”之后又一热门的福利话题。这两个案例在实践中都很具有代表性。案例一涉及到的是企业改制后探亲假究竟怎么休的问题;案例二涉及的则是企业内部的“探亲假”制度如何设计,才能避免成本剧增的问题。
这必须从探亲假的性质说起。
目前实行的探亲假规定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从探亲假产生的历史背景看,当时劳动力流动存在户籍、粮食关系、人事关系等人为障碍,并且人员流动完全掌控在国家手中,因此很多企业职工都被移民到原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这样就会造成职工与父母、配偶长期不能团聚的局面。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传统习惯,国家出台了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圆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据此,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有两个限制:一是单位的性质属于国有性质单位,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二是职工的身份属于国家工。如果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后,仍属于国有控股,则应认定为国有性质的单位。如果民营股在50%以上,则不属于国有性质单位。因此,在案例一中的企业如仍是国有控投,则应继续适用探亲假制度。
关于职工的身份问题,严格来说,《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国家工与临时工、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所有员工统称为劳动者。不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至今尚未废止,因此在界定职工身份时,关键看该职工是否属于统招统分,或者是组织调动。如果是,则可认定为固定工;如果是社会招聘或者是农民工,则不属于固定工。
在第二个案例中,从上述探亲假的规定上看,首先,探亲假的适用范围仅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对于其他性质的单位职工以及“非固定工”,国家没有关于其休探亲假的强制规定。其次,除非职工满足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或公休日不能团聚两种情况,否则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因此,该公司的探亲规定显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该“探亲假”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福利。
结合本案,这种福利的设计同样存在问题。其一,员工探亲假的天数没有明确,员工一次探亲的时间没有合理控制;其二,员工探望的亲属应当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一般为直系近亲属为宜;其三,公司应当事前要求员工登记备案相关直系近亲属的工作地和居住地,以区分哪些情况属于两地分居、不能团聚;其四,由于探亲假本身属于公司福利范畴,公司应当有权审批。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按照2008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探亲假并不影响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如果此时企业再规定探亲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企业还是应当合理使用带薪年休假制度,以平衡员工健康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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