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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员工服刑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李某于2009年11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李某因在外打架造成对方轻伤,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个月。公司接到通过后于2012年3月10日对李某作出除名决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李某的亲属王某到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我,遭到拒绝。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针对劳动者的犯罪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享有的特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解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我。”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针对劳动者的犯罪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享有的特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解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我。”故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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