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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 保险金最长享受24个月

2013-02-26 来源: 点击:
43岁的方某从原工作单位失业后,按规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4个月,方某通知应聘又到另一家单位上班,同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方某再就业12个月后,新工作单位因旧城改造拆迁,他再次失业。方某认为自己在新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并按时参加了失业保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自己本次失业应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与上次未领完的20个月相加,共可领取3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了方某的要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累计缴费时期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本条款同时对方某这种情况也作了专门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方某最多只能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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