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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超越法律职工不必买单

2013-02-26 来源: 点击:
近日,《劳动午报》报道了一起因违约金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2010年1月,孙女士应聘入职北京一家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试用期后,公司与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1日,孙女士表示自己将工作到月底,希望公司尽快交接工作。在公司同意了孙女士的辞职申请后,她工作到2月的最后一天,便未到到公司上班。
 
3月,孙女士发现公司未向她发放2月份工资,便前去询问。公司提出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己提出辞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继续工作满30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员工未遵守该约定,或经公司同意,员工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公司代替提前通知期。而孙女士自提出辞职后到离岗那天,算起来只有29天,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她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单位用来代零星提前通知期。孙女士与公司协商未果,无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认为,公司强调劳动合同中约定的30天是否等同一个月,其实与本案无关。“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单位代替提前通知期”,实际属于一种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
 
本案中,孙女士辞职并交接完毕,并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公司扣发孙女士工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经调解,该公司向孙女士全额发放了2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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