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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中,不能只讲证据,更要讲究情理。由此,仲裁员把握自由裁量权极为重要。
笔者认为,把握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几点内容:
第一,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天平。
既要维护劳动者的现实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生存问题。在今年6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62名劳动者申请仲裁,标的金额平均超过3万元。仲裁委了解情况后得知,该企业确实存在劳动者所述的多年来长期加班的问题,但以企业现状,根本无力支付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了这起案件。如果片面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无法生存又会导致劳动者就业更加艰难。只有在促进劳动者就业、保证企业生存之间寻求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第二,堆好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砝码。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也要全面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今年6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但仲裁人员通过与单位沟通得知,该劳动者在工作互7天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在其入院10天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拒绝,企业为避免双倍工资争议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又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自由裁量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案中,劳动者要求经济赔偿,是在劳动者自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要求。如支持其仲裁请求,无疑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正。最终,通过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把好惩戒与稳定之间的秤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作用并不局限于一起案件,而更要做到的是审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企业,审理一批案件引导一种风尚。对于大中型企业,要引导他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大规模裁员;对于暂时有困难的企业,鼓励其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的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今年1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3名申请人诉称企业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不断裁员,实为该企业更换经营者后,将他们这些原经营者的招聘的员工开除,以便安排自己的人员。仲裁委了解情况后得知,该企业为一家较大型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出现不佳,劳动者所述大部分属实。对于这样恶意裁员的企业,应当严厉处理。
第四,放好调解优先与适时裁决之间的秤砣。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觉得,明明是用人单位损害其权益在先,但补偿却与自己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或者要求合理,又担心裁决结果难以直接执行。用人单位也常感到自己的一点小过失却要补偿较大金额,心有不甘想要拖延时间,但又担心这样会影响企业经营。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均俳徊于调解与裁决之间。这时,仲裁员的自由裁量便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争议案件首重调解,对的确无法调解成功的,要及时作出裁决。
今年2月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遭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随即申请仲裁。因无书面证据,仲裁委采取立案前调解的方式与用人单位沟通,企业认识到自身确有错误,便同意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者在回到用人单位后又感到与单位已经有隔阂,便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并提交了一段录音、几位同事的证言和考勤表,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长期加班的事实。当仲裁委再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时,用人单位感到遭受了劳动者的欺骗,拒绝调解。多次反复沟通无效后,眼看调解再无可能,仲裁委裁决了此案。
笔者认为,把握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几点内容:
第一,摆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天平。
既要维护劳动者的现实权益,又要考虑企业的生存问题。在今年6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62名劳动者申请仲裁,标的金额平均超过3万元。仲裁委了解情况后得知,该企业确实存在劳动者所述的多年来长期加班的问题,但以企业现状,根本无力支付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以调解的形式解决了这起案件。如果片面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只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企业无法生存又会导致劳动者就业更加艰难。只有在促进劳动者就业、保证企业生存之间寻求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第二,堆好法律法规与政策之间的砝码。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也要全面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今年6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但仲裁人员通过与单位沟通得知,该劳动者在工作互7天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在其入院10天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却遭到拒绝,企业为避免双倍工资争议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又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此时,自由裁量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案中,劳动者要求经济赔偿,是在劳动者自己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提出的要求。如支持其仲裁请求,无疑是对用人单位的不公正。最终,通过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延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把好惩戒与稳定之间的秤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作用并不局限于一起案件,而更要做到的是审理一起案件规范一个企业,审理一批案件引导一种风尚。对于大中型企业,要引导他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避免出现大规模裁员;对于暂时有困难的企业,鼓励其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的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今年1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3名申请人诉称企业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不断裁员,实为该企业更换经营者后,将他们这些原经营者的招聘的员工开除,以便安排自己的人员。仲裁委了解情况后得知,该企业为一家较大型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出现不佳,劳动者所述大部分属实。对于这样恶意裁员的企业,应当严厉处理。
第四,放好调解优先与适时裁决之间的秤砣。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往往觉得,明明是用人单位损害其权益在先,但补偿却与自己的心理预期相差较大;或者要求合理,又担心裁决结果难以直接执行。用人单位也常感到自己的一点小过失却要补偿较大金额,心有不甘想要拖延时间,但又担心这样会影响企业经营。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均俳徊于调解与裁决之间。这时,仲裁员的自由裁量便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争议案件首重调解,对的确无法调解成功的,要及时作出裁决。
今年2月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执,遭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随即申请仲裁。因无书面证据,仲裁委采取立案前调解的方式与用人单位沟通,企业认识到自身确有错误,便同意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者在回到用人单位后又感到与单位已经有隔阂,便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并提交了一段录音、几位同事的证言和考勤表,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长期加班的事实。当仲裁委再次与用人单位沟通时,用人单位感到遭受了劳动者的欺骗,拒绝调解。多次反复沟通无效后,眼看调解再无可能,仲裁委裁决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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