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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劳动合同鉴证后才生效”无效

2013-02-26 来源: 点击:
 
王某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至某化工厂从事化工原料加工工作,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3500元,没有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最后一条约定,此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工作第一个月后,该化工厂实际给付王某工资为3000元。王某主张化工厂应履行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化工厂提出,劳动合同因没有鉴证还未生效,工厂可以不按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额支付工资报酬。于是,王某至有管辖权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鉴证后才生效”这一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某要求化工厂依生效的劳动合同上约定的3500元支付工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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