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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索赔败诉

2013-02-26 来源: 点击:
《厦门晚报》近日报道了一起员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公司索赔的纠纷。
 
2011年5月,小陈被一家设计公司录用,刚进公司就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久,公司发布公告,决定每处补贴一级注册电气工程师6万元。小陈恰好刚取了相应的资格证书,于2012年1月拿到了6万元补贴。
 
然而没过多久,由于公司强迫他签订一份关于领取证上层补贴的附加协议,要求他将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交给公司,小陈觉得很不公平,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于30天后再没到公司上班。
 
公司认为小陈如果离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且严惩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且小陈不肯签订协议,不符合领取补贴条件,应返还6万元补贴,并要赔偿因他离职造成的其他100余万元损失。
 
为此,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法》的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陈符合解除条件,公司应当为小陈办理离职手续。
 
关于补贴这一块,法院认为,公司发布补贴公告时,并没有提到签度协议是领取补贴的前提条件,鉴于小陈在取得证书注册两个月后离开公司,小陈应实际获得补贴1.1万余元,退还4.8万余元。
 
至于其他补偿金额,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陈离职造成相关损失,因此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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