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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变种“培训费” 不平等合同不合法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不久前,《沈阳日报》报道了一起用人单位企图以“培训费”之名变相收取押金的劳动争议。
2011年3月,小雁到一家钢琴培训中心应聘钢琴教师。双方签订工作合同,基限为五年。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培训合同:小雁要向钢琴培训中心交纳教师培训费5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此项项于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全额退还小雁。
小雁在入职后发现,赚的钱还不够支付基本生活费用的。小雁认为,自己交纳的培训费实际上就是押金,应马上返还。
培训中心称:培训费是用于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不能返还。
2011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中心返还培训费。培训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员工分摊这笔费用。该培训费实为“押金”,应予返还。
2011年3月,小雁到一家钢琴培训中心应聘钢琴教师。双方签订工作合同,基限为五年。双方还签订了一个培训合同:小雁要向钢琴培训中心交纳教师培训费50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除。此项项于合同期满两个月后全额退还小雁。
小雁在入职后发现,赚的钱还不够支付基本生活费用的。小雁认为,自己交纳的培训费实际上就是押金,应马上返还。
培训中心称:培训费是用于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不能返还。
2011年11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培训中心返还培训费。培训中心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由企业承担,不能让员工分摊这笔费用。该培训费实为“押金”,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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