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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工资并非不当得利
2013-02-26 来源: 点击: 次
2011年11月,绿纯(北京)生物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绿纯中心)以员工刘先生工作期间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出差规定为由,将其辞退后,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先生返还未扣罚款、因计算错误多发的工资、应扣但未扣的出差补贴共计3000余元。经过一裁两审之后,2012年12月下旬,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绿纯中心上诉的终审判决。法官认为,绿纯中心主张刘先生有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却无法举证,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午报》2012年12月25日刊
评析: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绿纯中心已经依据刘先生在职期间的出勤及出差情况向其支付了工资及出差补助等,应就其自身所作出的工资、出差支付决定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再以应扣而未扣为由,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相应工资待遇,违背诚信原则,也缺乏依据证明刘先生“多领工资”为不当得利。因此,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刘先生仍在职,该企业也不能随意扣发工资。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下令废止了1982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然而,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实行罚款的规定,《条例》的废止使这些规定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企业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及时修改调整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管理。
来源:《劳动午报》2012年12月25日刊
评析: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绿纯中心已经依据刘先生在职期间的出勤及出差情况向其支付了工资及出差补助等,应就其自身所作出的工资、出差支付决定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再以应扣而未扣为由,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相应工资待遇,违背诚信原则,也缺乏依据证明刘先生“多领工资”为不当得利。因此,其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刘先生仍在职,该企业也不能随意扣发工资。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下令废止了1982年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然而,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实行罚款的规定,《条例》的废止使这些规定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企业需要根据现行法律及时修改调整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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