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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可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2013-02-01 来源: 点击:

  殷某是一家电器公司的钳工,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11年。2011年底,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殷某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殷某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公司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公司提出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既然已经续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已经履行,双方都必须遵守,因而不同意变更。那么,殷某可以要求公司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殷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虽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殷某没有提出要求,但公司也有义务与殷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很显然,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纠正,即应当把殷某的3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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