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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遭重大变故 可依法为员工调岗
吕先生在一家私营公司负责项目研发工作,因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岗位需要调整,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拨打了12351职工服务热线寻求帮助。日前在北京市东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律师的努力下,吕先生已与公司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4500元补偿金”的调解协议。
吕先生毕业后进入一家私营公司任项目研发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他的工作岗位。
前不久,该公司因经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吕先生的工作岗位需要调整。如果吕先生选择继续留在这家公司,他面临的将要从事一个他所不喜欢的工作。吕先生不想离开公司,但又不愿意变更工作岗位。
无奈,公司提出与吕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吕先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通讯费等55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吕先生拨打12351职工热线寻求帮助,在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律师的调解下,最终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吕先生补偿金4500元。
针对这起劳动纠纷,调解律师指出,吕先生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源自该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该公司的状况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此外,经过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吕先生的4500元,高于吕先生的月工资,这既参照了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根据双方自愿、友好协商之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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